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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金清与林耀庭、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清,林耀庭,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3359号原告:郑金清,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耀庭,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燕,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郑金清与被告林耀庭、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金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耀庭、黄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耀庭、黄燕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耀庭、黄燕负担。事实和理由:林耀庭与黄燕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1日,林耀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金清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12个月,以上事实有林耀庭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发生在林耀庭和黄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故请求判如所诉。林耀庭、黄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耀庭和黄燕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1日,林耀庭出具给郑金清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郑金清借款人民币50000(大写):伍万元正,借款期限12月,月利息按2%计算,逾期偿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计算。如本借款发生纠纷,由协议签定地点的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特此证明。借款人:林耀庭,身份证号:。2015年9月21日。”后因林耀庭未还款,郑金清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林耀庭向郑金清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郑金清持有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郑金清要求林耀庭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林耀庭和黄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耀庭和黄燕应当共同偿还。林耀庭、黄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耀庭、黄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金清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林耀庭、黄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1661803?deid=13699787”t”_blank?)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