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095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095-1号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万秋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英,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75元,由原告苏州市凌云电路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