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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仕义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哦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义,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779号原告:蒋仕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被告:谢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蒋仕义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仕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仕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9元,减半收取4704.50元,由蒋仕义负担。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