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一奎与被告何绪万存单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一奎,何绪万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312号原告:潘一奎,男,1969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绪万,男,1989年。原告潘一奎与被告何绪万存单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一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一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潘一奎负担。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