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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某、韦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韦某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198号,申请执行标的82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韦某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韦某主动到庭要求和申请执行人黄某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黄某答应被执行人韦某的要求,双方即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时无继续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