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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734叶伟与杨树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杨树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734号原告:叶伟。被告:杨树芹。原告叶伟与被告杨树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叶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伟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种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