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冬,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056-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立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056-08号裁决书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晓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