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1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皋源,皋曙鹏,管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27120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425号。法定代表人金旭旻。被执行人杭州中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9751722143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沿塘村636号。法定代���人蒋助英。被执行人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77826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甘露村。法定代表人陆幼凤。被执行人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79328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沿塘村636号。法定代表人王加马。被执行人皋源,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皋曙鹏,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管雅珍,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1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正大房地产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皋源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龙发花园8幢2单元501室,建筑面积141.4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皋源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龙发花园8幢2单元501室,建筑面积141.4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5)第008561号,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2017]A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