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魏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魏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858号原告:吴刚,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魏定兴,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吴刚与被告魏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傅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