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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魏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魏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858号原告:吴刚,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魏定兴,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吴刚与被告魏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傅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