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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红与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彭红,男性,汉族,1970年0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何光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红与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54712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95471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