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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2004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理人:武静,女(系罗曼母亲),1984年8月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罗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罗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