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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银光、黎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银光,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银光,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海,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朱银光与黎海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初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