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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勇、李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勇,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勇,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李祖荣,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6385345K。法定代表人:李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勇与被执行人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33218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颜强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