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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雄飞、阿波罗(福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雄飞,阿波罗(福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高雄飞,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雨、石晖,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波罗(福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969618-8。���定代表人:朱宗惠,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雄飞与阿波罗(福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