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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景福与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景福,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454号原告:姚景福,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燕,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姚景福与被告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景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燕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武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2017年2月27日和4月21日,被告分三次借其60000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据。经讨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武燕未答辩。本院认为:因被告武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证据确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景福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武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