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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季志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季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季志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季志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浙03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季志阳应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同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发起网络查询。2017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发起网络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将依法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8执8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汉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