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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052号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北京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王同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韦义龙,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区。原告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白银市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关凌燕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田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