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宁与邹熙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宁,邹熙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宁,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新村。被执行人邹熙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彩睛街。申请执行人鲁宁与被执行人邹熙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元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返还义务,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元,但余款***元至今未履行;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