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0079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与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079号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3002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顾晶,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华,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与被告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茆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撤回对被告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五一九酒业商行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