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发才、吕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赵发才,吕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416号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37439596(1-1)。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职务:经理。被告:赵发才(赵发财),男,回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吕俊华,女,回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宁陵县。系赵发才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