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左仁军、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仁军,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左仁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1日,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第一栋6层60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00212-7。负责人邓次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5XU。法定代表人,王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恩施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恩仲调字第42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恩施碧桂园(一期工程项目)有房地产建设工程,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鄂28执70-1号执行裁定书,禁止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工程款3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予追加被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并禁止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工程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漆祖国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