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317季刚与蔡益民、姚盛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刚,蔡益民,姚盛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317号原告:季刚,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蔡益民,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姚盛将,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季刚与被告蔡益民、姚盛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季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季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刘 干审判员 高爱民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洪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