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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佑星与威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佑星,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下称威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姚佑星,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锁石岭路。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下称威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佑星与被执行人威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威隆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将工资款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调字(2017)第7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