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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福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315号原告:刘雪梅,女,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法定代表人:袁国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福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梅与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