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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臧军、牛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军,牛升国,韩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臧军,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牛升国,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韩瑞芳,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牛升国之妻)。本院在执行臧军与牛升国、韩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当庭过付了现金5000元并约定除去该5000元及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的39461元之外,剩余22478元从2017年9月开始每三个月偿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同日,臧军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臧军的申请于法有据。如被执行人牛升国、韩瑞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臧军可申请恢复执行(2017)鲁09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