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6159大碇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与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碇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159号原告:大碇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926443,住所地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南乐路31弄1号。法定代表人:余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39785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坤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波,该公司法务管理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芳,该公司采购。原告大碇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通知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3947元,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逾期未按通知履行的,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碇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人民陪审员 周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