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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薇、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薇,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行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王薇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1行初7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薇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告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确认城市私有无证房和院落连续使用100年具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法律地位。2016年8月30日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书,于2016年9月5日,作出鲁政复不字[2016]6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并于2016年9月5日邮寄送达。原告王薇于2016年9月6日签收。原告王薇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原告王薇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城市私有无证房和院落连续使用100年具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法律地位,该诉讼请求并未指向要求复议机关纠正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告省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原告申请后,于2016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鲁政复不字[2016]6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王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薇负担。上诉人王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与理由如下: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6月29日签收了上诉人《行政申请》EMS特快专递,但其逾期不答复。上诉人遂向被上诉人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上诉人作出鲁政复不字[2016]6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将《行政申请》的事项说成行政复议事项。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即为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请求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上诉人省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意见以及据此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原审法院判决中关于复议程序的认定意见,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范围限定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城市私有无证房和院落连续使用100年具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法律地位,该诉讼请求并未指向要求复议机关纠正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鲁政复不字[2016]6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原审法院判决中的认定与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海燕审判员  韩 勇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