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文桢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桢,华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桢,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彰义,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郑文桢与华彰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文桢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彰义给付人民币14678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彰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彰义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文桢申请执行的案款146785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郑文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彰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华彰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