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亮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兴盛发鞋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沈阳市大东区兴盛发鞋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007号原告: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兴盛发鞋材商行经营者:徐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具微原告常亮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兴盛发鞋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亮洋负担。审判长 郑显波审判员 陈壮威审判员 姜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