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迪思与朱政、李铁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迪思,朱政,李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697号原告:刘迪思,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朱政,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李铁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迪思诉被告朱政、李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迪思于2017年8月17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缴纳受理费150元,但原告刘迪思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迪思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