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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破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破1号之二申请人: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1408室。代表人:钟锡军,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7月28日,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星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本院查明,2017年5月22日,融星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融星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收购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重整经营方案、债权分类与调整、偿债能力分析、债权的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保障等。该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结果为职工债权组12人,出席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为12人,占本组人数的100%,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28人,出席并同意重整草案的为25人,占本组债权人总数的89.29%,占本组债权总额的93.77%;出资人组7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为6人,占本组人数的85.71%,占本组股份总额的80%。各表决组均一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破产案件申请费166050元,由债务人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鑫晨附:重整计划草案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特别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奉化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奉化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奉化区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言2016年9月7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因债务人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融星公司”)资不抵债,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奉化法院指定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债务人现有资产进行审计分析。破产期间,债务人多次提出,可以通过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引入诚信的投资方,将债务人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提升,从而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管理人根据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与经营状况的深入分析,特别是听取了主要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的建议和意见,认为债务人的重整请求具有可行性。据此,管理人启动了重整投资者招募工作,并已经招募到合适的投资方。同时根据与投资方的洽谈结果,着手拟订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5月19日,管理人将初步拟订完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得到了债委会的一致支持,各委员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2017年5月22日,债务人正式向奉化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奉化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同意债务人重整。现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合作单位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重整方案及偿债计划,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概要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之目的是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概要如下:清算条件下,通过简单快速变现债务人现有资产,债务人的无形资产价值将全部流失,预测清算条件下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19.21%。重整条件下,债务人企业持有的关键性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等全部营业资产的价值均得以维持与体现。债务人将全部营业资产转让给投资方,并同时剥离相应的负债。投资者以“支付现金+承接负债”的方式,收购债务人全部营业资产,并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偿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100%受偿。4.普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及债权情况,选择三种不同的债权清偿方案。在不同的清偿方案下,普通债权人最低可以实现受偿本金金额的50%,最高可以实现本金的全额清偿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5.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并经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监督落实。正文第一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一)设立及历史沿革债务人于2014年3月14日经奉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933535172号的营业执照,债务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住所: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同山),法定代表人:王明光。债务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镀锌、镀硬铬、镀铜镍铬、镀锡、镀镍铬、镀镍铁、镀镍、仿金加工;煤炭(无储存)、有色金属的批发。2014年,债务人与奉化市银星电镀厂签署协议,整体受让奉化市银星电镀厂全部营业资产(含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权益及基于环评报告书取得的经营资格),并经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取得编号为浙BD2014A0150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登记基本情况为:所属行业:电镀加工;主要设备名称为镀锌线14条,铜镍铬4条,镀硬铬4条,镀锡线1条,镀镍铬1条,镀镍线1条,合计共25条生产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情况:废水排放量1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总量8吨/年,氨氮许可排放总量1.5吨/年,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3.46吨/年,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总量2.47吨/年。(二)股东及股权结构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为:王仁娥应出资800万元,占40%;史增辉应出资800万元,占40%;吕云翔应出资400万元,占20%。根据账面及出资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初步确认出资情况:债务人的实际股东为王仁娥、史增辉、史梦龙、王鹏飞、王仁德、徐鸿、吕云翔。按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计算,各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情况如下:实际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1王仁娥800万元40%2史增辉475万元23.75%3史梦龙200万元10%4王鹏飞50万元2.5%5王仁德50万元2.5%6徐鸿25万元1.25%7吕云翔400万元20%合计2000万元(第一次债权人大会时为“吕云翔占公司股份的10.00%,应出资200万元;金忠甫占公司股份的10.00%,应出资200万元”。经股东及债权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审核后,现调整为“吕云翔占公司股份的20.00%,应出资400万元”。)(三)资产负债总体情况1.资产审计情况截止2016年9月7日,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额为55,796,349.59元;明细如下:(1)货币资金合计434,989.03元;(2)应收债权合计38,661,195.99元;①应收账款19户,余额为1,283,622.08元。(期后已收回,用于支付水费、税款)②预付账款2户,余额为270,000.00元。③其他应收款2户,余额为35,180,773.70元。(3)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计4,196,275.68元。①建筑物及附属物价值为2,177,854.40元,②经实际盘点,配电柜、发动机、锅炉、办公桌等共138台(个、张),价值117,545.00元;③电梯、变压器、打印机等共24台(套)价值1,900,876.28元。(4)在建工程调整后价值14,430,689.10元。2.资产评估情况根据宁波文汇评估有限公司所出的文号为宁文评报字【2017】第1025号评估报告,以2016年9月7日为基准日,实物资产清算价值为13,403,268.90元。货币资金434,989.03元,应收债权估计难以收回暂不计入资产价值,债务人全部资产评估价值暂估为13,838,257.93元,其中工程款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优先权,对应的建筑工程评估价值为8,993,653.80元。3.债权审查确认情况至2017年5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债权总金额为60,018,491.12元,具体分类如下:(1)普通债权至2017年5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普通债权共29户36笔,总额为59,972,570.52元。其中: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2,715,286.74元。因债权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丈信用社的债权由其他债务人全部清偿,债权已撤回;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的债权由其他债务人部分清偿,其债权金额变更为432,559.41元;部分租户租期已到期对债权金额进行了变更。现经审查确认普通债权20户26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9,308,189.06元;补充申报债权共9户10笔,金额20,664,381.46元。(2)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职工债权总额45,920.60元(暂未统计破产清算后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4.诉讼未决的债权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向管理人申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建设工程款4,203,755.00元(是否有优先权有待法院判决确认)。第二部分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投资者引入方案)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因无法继续经营,债务人企业的营业资产与资质价值将迅速贬值乃至归零,全体债权人将蒙受巨大损失。而在破产重整条件下,经由投资者的引入,债务人企业的营业资产与资质价值不仅将得以维持,还将在未来持续发挥,从而大幅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结果。根据与投资者的深入对接谈判,结合债务人的资债以及经营情况,拟订如下重整经营方案:(一)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人为自然人褚定康、王仁娥与史定仙,三人共同实际出资注册设立宁波市鑫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涌公司”),作为承接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与负债的新公司。鑫涌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同山)。(二)总体重整模式投资者参照债务人之前收购奉化市银星电镀厂全部营业资产的模式,设立新公司,整体性收购债务人融星公司的全部营业资产,承接与清偿相应负债,并支付合理对价,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负债承接”。收购完成后,新公司持续运营所需资格资质的取得、交易税费的支付以及相关合同的继续履行,均由新公司自行负责办理、支付和承继,与债务人、管理人及全体债权人无关。(三)债务人企业的清理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营业资产移交于投资者新公司后,剩余非营业性资产由管理人继续清理,清理所得主要用于支付清理费用、清偿会后申报债权等。第三部分债权分类与调整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分为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1.职工债权组职工债权组金额为45,920.60元。2.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共29户36笔,总额为59,972,570.52元。3.诉讼未决的债权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申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建设工程款4,203,755.00元(是否有优先权有待法院判决确认)。本次债权人会议由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表决金额按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金额做出调整。诉讼未决且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不参加表决。4.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全额清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实际发生情况,综合审查确定。5.未按《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如有债权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之后再申报或主张债权的(以下简称“会后申报债权”),应当全额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会后申报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会后申报债权(不包括诉讼未决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债务人企业剩余未分配完毕的财产为限,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一次性清偿方案行使权利。第四部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分析(一)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债务人如破产清算,企业将面临全面歇业,有形资产迅速贬值,无形资产价值将归零。即使在理想状况下,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建设工程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劳动债权后,用于普通债权分配。如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已起诉的建设工程款4,203,755.00元未被法院判决优先,则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19.21%(如法院判决有优先权的话,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13.55%。)。具体见下表:偿债能力分析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资产评估价值13,838,257.93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0.00减:破产费用(破产清算时)1,463,600.00减:劳动债权45,920.60减:税款债权0.00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价值12,328,737.33参与按比例受偿的普通债权64,176,325.52普通债权受偿率19.21%(13.55%)(二)破产重整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在破产重整条件下,债务人企业经由引入重整投资者,剥离全部营业资产及相应负债,多年积累的经营基础得以保持,无形资产价值得以持续发挥,全体债权人的受偿结果将显著优于清算条件下的结果,预计清偿比例至少不低于债权确认金额的50%,最高可获得100%及相应利息的清偿。第五部分债权的受偿方案投资者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接收资产并偿付债务。其中,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选择一次性清偿方案的普通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选择五年期清偿方案和十年期清偿方案的普通债权,以新公司未来的盈利,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时间届满时清偿。具体如下:一、职工债权组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二、普通债权组提供以下三种清偿方案,供债权人选择:方案A一次性清偿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六个月内,选择该偿债方案的债权人将根据经管理人确定的债权金额,按50%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其余未受清偿部分不再清偿。方案B五年内分期清偿本金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15日内,选择该偿债方案的债权人由投资者按五年期清偿本金。具体偿债时间为:重整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10%,2017年8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10%,2018年8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20%,2019年8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20%,2020年8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20%,2021年8月底前清偿债权确认金额的20%。方案C十年内分期还本付息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选择该偿债方案的债权人由投资者按照十年期清偿本金,并按每月0.4%的利率逐月支付利息,自还款协议签署次月开始计息。其中第一期还款为2017年8月底清偿10%,以后每期在当年的8月底前清偿10%,共计10期。以上偿债方案由普通债权人任选一种,并在重整计划批准后5日内书面提交管理人。逾期未提交视为选择第一种清偿方案。此外,如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与批准,则本次会议上未投赞成票的普通债权按照第一种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清偿:共益债务主要指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所发生的日常经营性支出,破产费用包括法院受案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报酬等。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从投资者的收购对价中优先清偿。其中管理人报酬由投资者另行支付,不列入收购对价中。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保障(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由投资者、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具体如下:1.现金支付与统一分配在选择一次性清偿方案的债权金额及其他应当现金偿付的债权金额确定后,投资者应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将对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统一分配给债权人。2.债务承接与合同履行在选择分期清偿方案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确定后,由该债权人与投资者(包括投资者设立的新公司,统称“投资者”)单独签署债务承接与偿付协议。债权人可以参考管理人提供的协议示范文本,也可以自行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协议内容,但不得与本重整计划规定相冲突。协议签署后,由投资者按期偿债,该类债权人可组成或设立特定机构(如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也可另行委托融星公司管理人进行监督。3.资产与资料的交接自奉化法院裁定批准融星公司重整计划后15日内,管理人与投资者办理移交工作。具体包括:3.1资产移交:乙方受让的营业资产均按移交日的现状移交,由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移交确认书。3.2资料移交:管理人将与融星公司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投资者。4.资格办理与税费缴纳投资者接收融星公司营业资产,为后续持续运营需要而办理、变更运营资格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均由投资者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后果,与融星公司、管理人及全体债权人无关。融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交易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承接、过户登记等各个环节),均由投资者承担与缴纳,与融星公司、管理人及全体债权人无关,且不得从投资者应付对价款中扣除或抵销。5.经营性合同的继续履行融星公司当前正在履行过程中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经营性合同,投资者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接全部权利义务,以保障该等合同的正常履行。今后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因其他因素产生违约责任的,均由投资者承担,与融星公司、管理人及全体债权人无关。(二)重整计划的保障1.债务清偿的担保投资者所接收的全部营业资产将作为未来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的担保。今后如发生拆迁、征用及其他客观情况,投资者应当将所获拆迁补偿款或赔偿款等优先用于偿还重整计划规定的负债。此外,投资者个人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投资者行为的限制在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全部债务前,除非获得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同意,投资者不得更换所设新公司的股东、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所受让的营业资产对外转让或设定抵押、质押(但为取得不动产权证而产生的费用所设定的抵押除外)及其他一切有碍于重整计划执行的权利负担行为。3.其他保障投资者在偿债过程中,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另行提供其他保障措施,但该保障措施不应影响本重整计划的内容和执行,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七部分其他事项1.本重整计划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投资人、债务人原股东以及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债权人对融星公司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仍可向该等债务人行使全额债权的法定权利;但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已获得或者已确定可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权利已获清偿部分,不得再向融星公司主张权利。未获清偿部分,按本重整计划确定清偿方式向融星公司行使权利。3.债权人对融星公司享有的债权,如并存其他债务人,而该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应先就该等担保物实现受偿。如该等担保物实际处置价值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全部债权的,则债权人可就不足清偿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受偿。4.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5.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按先行清偿债权本金,再行清偿利息(如有)、违约金、赔偿款的先后顺序确定。6.本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说明。本重整计划的修改与补充需要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批准。第八部分结语自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来,管理人经分析调研,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可能,且有合适的意向投资者表达了重整意愿,提交了重整方案。管理人与债务人以此为基础,着手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论证和草拟,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尊重债务人资产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出本重整计划。本重整计划只有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债务人才能避免因破产清算给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在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的基础上,通过后续经营方案的有效实施,所有利益主体均能分享债务人重整成功带来的重整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债务人的重整,表决同意本重整计划。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宁波市融星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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