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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粤琳与周吉明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粤琳,周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392-1号申请执行人:梁粤琳,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周吉明,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梁粤琳与周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吉明名下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周吉明名下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