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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伟、李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23号申请人:郑伟,男,1977年6月7日出生,40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34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吉所有的不动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