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伟、李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23号申请人:郑伟,男,1977年6月7日出生,40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34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吉所有的不动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