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田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田红伟,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主要负责人:柏宏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红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田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1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田红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0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