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