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执恢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5执恢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商贸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8390135-6。法定代表人唐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安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148222-4.法定代表人郭友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乐鼎投资有限公司与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安县名都商业广场项目开发部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福县金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安县名都商业广场项目开发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