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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繆文化、贾爱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繆文化,贾爱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62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繆文化(别名繆久华),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贾爱菊(别名贾景花),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文化、贾爱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5时许,身为豫N×××××号“宇通”牌大型客车的所有权人和实际管理人的被告人贾爱菊找到被告人繆文化,请被告人繆文化驾驶该车随她一块到商丘市第十六中学拉放学回家的学生,17时许,该车从商丘市第十六中学拉学生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客车核定载客29人,实际载客53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供述、证人高胜利等人的证言、无前科证明、处罚决定书、评估报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繆文化、贾爱菊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繆文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贾爱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