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堂县隆盛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成都天慈创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隆盛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天慈创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60号原告:金堂县隆盛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堂县隆盛镇。负责人:肖绿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志辉,成都市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天慈创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赵镇金泉路。法定代表人:刘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堂县隆盛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成都天慈创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1年1月1日签订的《隆盛镇兴隆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590533.81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隆盛镇兴隆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土地482.76亩出租给被告使用,并对土地租金及租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根据《隆盛镇兴隆社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十条第2项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隆盛镇兴隆社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原告流转的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所涉众多户农户所有,原告并非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本案的争议主体系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土地的使用方被告成都天慈创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堂县隆盛镇兴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诗进人民审判员 何顺江人民审判员 肖红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