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永江与被执行人王云龙、许丽丽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永江,王云龙,许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财保26号申请人白永江,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交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梁艳,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逸帆,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云龙,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临县人。被申请人许丽丽,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交城县人。申请人白永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云龙的锋范牌轿车。申请人白永江以白雪娟的比亚迪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云龙的锋范牌轿车(扣押期限为从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白雪峰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