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丰秋、白淑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丰秋,白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石丰秋,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白淑国,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丰秋与被执行人白淑国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