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丁树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丁树表,潘燕平,胡华良,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30号申请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合国贸中心1号楼101-104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329971785J。负责人:吴丹。委托代理人:徐晗辉、何星,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丁树表,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潘燕平,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胡华良,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李春香,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州市长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诉被申请人丁树表、潘燕平、胡华良、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树表、潘燕平、胡华良、李春香的银行存款45.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树表、潘燕平、胡华良、李春香的银行存款45.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