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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谢忠锋与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锋,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忠锋,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宇,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免渡河农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谢忠锋诉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忠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4704元,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宇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张宇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