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丙芝与靳富有、赵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芝,靳富有,赵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00号原告:刘丙芝,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靳富有,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会兰,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丙芝与被告靳富有、赵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丙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丙芝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丙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刘丙芝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