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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范占赛申请执行李书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占赛,李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范占赛。被执行人李书英。申请执行人范占赛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款23000元、诉讼费362.5元、执行费245元且兑现申请执行人范占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