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范占赛申请执行李书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占赛,李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范占赛。被执行人李书英。申请执行人范占赛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款23000元、诉讼费362.5元、执行费245元且兑现申请执行人范占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