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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勇、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勇,罗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967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山水名苑会所。法定代表人:袁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罗丽,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勇、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