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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学武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武,男,汉族,199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嵩明县,住嵩明县小街镇河对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武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凡则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学武至昆明市呈贡区忆网咖网吧上网,上网过程中对被害人阮永杰头部殴打后,将其手中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抢走后逃离现场。后李学武将抢劫所得手机以350元钱的价格销赃于西坝路144号纽维手机店。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518元,阮永杰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学武抢劫致一人轻微伤,请法庭量刑时予以注意;李学武系坦白,涉案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学武有吸毒情节,有两次犯罪记录,请法庭予以注意;建议判处李学武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学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其他罪名。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武抢劫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指认照片。证实:李学武对其抢劫的手机进行了指认。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25日11时,阮永杰报案至呈贡分局称其在呈贡沿河路忆网咖网吧被抢走一部白色vivo牌Y67手机。呈贡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7年2月25日18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佳佳旅社抓获李学武。(3)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李学武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学武于2008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于2009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4)被抢手机购买凭证。证实:民警从被害人阮永杰处提取的“泽谷吟”通信销货凭证No0076621显示:客户名称:阮永杰,联系电话:1587795****;品名:ViVOY67、一台、单价1598元、金额1598元、手机串号863999031637431。3、证人彭荣正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5日中午12点许,一名男子拿着一部白色VIVOY67牌手机到他店里面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他将手机放在了店里面。4、被害人阮永杰陈述。证实:2017年2月25日10时40分许,他在忆网咖网吧141号机子坐着玩手机,一名男子从网吧吧台走过来打他,打完后便把他手中的手机抢走了。他找网吧的网管员借手机报警了。他被抢了是一部白色的VIVOY67牌手机,2017年1月29日在泽谷吟手机专卖场以1700元购买。当时男子没有威胁他,是直接用手朝他头上打了六、七拳,他不认识对方。5、被告人李学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2月23日19时许他到呈贡广场旁大河边的一个网吧通宵上网,24日16时许他又回到那个网吧睡到25日10时左右。他想着坐在旁边的男子昨天玩英雄联盟的时候骂了他,他心里不舒服,想打男子几下,把男子的手机抢走。他用手打了男子的头上三四下,从男子手里把手机抢了,从网吧里跑出去。他到西坝把抢来的手机拿到修理店解锁,后他以3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手机店老板。警察找到他后,让他带着把手机找回来,他就带着警察到西坝卖手机的店里。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阮永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金色ViVOY67型手机一部,认定价为1518元。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对昆明西山区西坝路144号纽维手机店老板彭荣正向李学武收购的赃物白色手机ViVOY67一台依法进行扣押,彭荣正对扣押无异议。上述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阮永杰。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阮永杰依法辨认出李学武为抢其手机的人。彭荣正依法辨认出李学武为2月25日将ViVO牌Y67手机卖给其的男子。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李学武指认2017年2月25日10时许,其用右手打了一名男子头部几拳,抢劫手机的现场位于呈贡区忆网咖网吧142号机旁。(2)李学武指认其将抢得的手机销赃的现场位于昆明西山区西坝路144号纽维手机店。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李学武尿液样本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吗啡结果呈阴性。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1)呈贡忆网咖网吧内监控视频显示李学武在该网吧时间为10时44分31秒匆忙离开网吧。(2)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第一次讯问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李学武关于其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其他犯罪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学武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光兴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