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林清、薛小平、潘林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林清,薛小平,潘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德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刘忠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林清,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私营业主,现住大同市城区X路*号院*排*号。被执行人:薛小平,女,汉族,1973年3月29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X路*号院*排*号。被执行人:潘林春,男,汉族,1973年4月11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X路*号院*排*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林清、薛小平、潘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近六个月未采取实质性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为确保申请执行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规范》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我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审判员 郭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