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苓峰与陈君装、刘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苓峰,陈君装,刘庆兰,李宗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735号原告:夏苓峰,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陈君装,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庆兰,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宗合,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原告夏苓峰与被告陈君装、刘庆兰、李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夏苓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苓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夏苓峰负担。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