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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俞奇、施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俞奇,施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5民初1203号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曹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钟锋。被告:钟锋,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系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俞奇,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施云兴,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安园公司)与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贝贝乐公司)、钟锋、俞奇、施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兴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被告施云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贝乐公司、钟锋、俞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贝贝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借款148864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1416000元自2017年2月2日始、72640元自2016年6月22日始,均按月3%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钟锋、施云兴、俞奇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元月19日,被告霍山贝贝乐公司因土地挂牌,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期至2017年1月18日,被告钟锋、俞奇、施云兴对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如果被告霍山贝贝乐公司逾期未完成约定投资,将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及2%支付罚息;又于2015年2月2日,因土地挂牌,向原告借款816000元,期至2017年2月1日,也作了同样约定;后又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72640元用于缴纳项目挂牌契税,期至2016年6月22日,作了同样约定,此款由被告钟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三笔借款,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霍山贝贝乐公司仅于2015年6月归还第二份借款合同的10万元,后霍山贝贝乐公司既没有完成投资、冲销借款,逾期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显然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霍山贝贝乐公司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借款148864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1416000元自2017年2月2日始、72640元自2016年6月22日始,均按月3%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钟锋、施云兴、俞奇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云兴辩称:该笔债务在我认识钟锋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他让我去签字的时候,我对合内容不清楚,而且以家属名义骗我去签的,安园公司在我去签字的时候,没有解释合同内容,安园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现在我联系不上钟锋,不知道他在哪,我当时认识他的时候,我离异带着孩子,无房无车无存款,前夫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2015.4我被查出患甲状腺癌,每年住院三次治疗,现在上班每月2000多元,加上前夫1000元,用于支付我和孩子生活费及我的住院费,不管是钟锋还是安园公司,我都没有能力担保该笔债务,也无还款能力,我申请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贝贝乐公司、钟锋、俞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贝贝乐公司因土地挂牌,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被告钟锋、俞奇、施云兴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2月2日,被告贝贝乐公司因土地挂牌,向原告借款816000元,借款期限为二年,被告钟锋、俞奇、施云兴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6月23日,被告贝贝乐公司向原告借款72640元用于缴纳项目挂牌契税,借款期限为一年,由被告钟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三笔借款合同均约定如果被告贝贝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逾期的,将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及加收2%罚息。2015年6月23日,被告贝贝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钟锋、俞奇、施云兴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将新的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余额完毕时止(或至2019年6月30日)。后因贝贝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及担保合同、委托书、收据、借方凭证、进账单、记账凭证、还款保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贝贝乐公司的三笔借款仅还本金100000元,尚欠的本息应当归还。被告钟锋、俞奇、施云兴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贝贝乐公司追偿。原告要求被告贝贝乐公司给付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代偿款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施云兴要求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6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1416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64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7264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钟锋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俞奇、施云兴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9100元,由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