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239号原告刘某1,女,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钱宏,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之夫。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某3,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某1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